东鹏饮料: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求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1: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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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四)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上述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及“重大差异”的标
准由公司董事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
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
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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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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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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