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1: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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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
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
的公司,包括以下类别:
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委派至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时、
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单一股东的除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控
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六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
在会议召开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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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
表参加会议。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股东代表应依
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
或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九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
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
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十一条   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
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程序:
     (一) 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二) 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 提名人选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如需),按子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予以确定;
     (四)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
人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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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
管 理程序;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保证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
 (七) 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需公司披
露的重大事项;
 (八)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公司报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九)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派出人员接受公司总裁办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五条 子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应上报公司总裁办,经核准后生效。子公
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实施定岗定编制度。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总经办汇报人力资源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人才培养、薪酬绩效等。子公司应在公司制度框架
内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向公司报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变动(任免、调整)须报备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部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财务
负责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财务部审核同意。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
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聘任。
  第十九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
规定。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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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制
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
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
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定期按时向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外借款,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
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每年在编制经营计划前,要进行战略环境扫描,提出
初步战略目标报公司公司总裁办;总裁办根据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将
战略目标分解到各子公司,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经双向沟通
确认后,各子公司据此制定战略行动计划、业务经营计划及风险管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每年度结束前按公司统一口径提出次年的经营目
标、计划、实施措施等年度计划,报公司公司总裁办;经双向沟通后,总裁办对
子公司的经营预算细项进行确认,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需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办如实汇报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提供子公司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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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裁办负责组织对子公司的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
将考核结果报公司总裁办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
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
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
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母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及市场情况进行技改项
目或新项目的投资。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技改项目或新项目的投资额度在子公司负责人授权
范围以内的,由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备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超过子公司负责人
授权范围的投资应由投资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公司总裁办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
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
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
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
作。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
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子公
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子公司进行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前,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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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明确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当日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
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
大合同、海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信息
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
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
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
相关部门人员主动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四十八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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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认真执行,根据审计意见按时完成整改。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落实绩效考
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以有效调动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和子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订适合自身发展的的
绩效管理制度,并报送公司总裁办审核。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应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
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
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如存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则应参照适用本办法
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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