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它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检查和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建
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
各级管理部门有效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设立内审部,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公司
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内审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
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
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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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九条 内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
家。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公正、及时、保守秘
密。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
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
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经费保障,内部审计部
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
序及 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相关监督信息,并对其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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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执行。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 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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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审计公司的所有工作,有权接触所有
记录、人员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的具体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内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财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内审部认为与财务收
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第二十条 参加公司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
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反舞弊第一责任人,需落实内部宣导、定期风险排查及员工
行为监督,确保政策在基层有效落地。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应根据公司部署和考虑组织的风险以
及审计 资源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计划至少每年制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按审计计划安排实施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项目的立项,报审计
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审部制订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委派审计人员,
每个审计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临时抽调其他部门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项目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
除外),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及项目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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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计划。实施
工作计划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人员组织;
(五)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测试及搜集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包
括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
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10 日内如被审计单位未提
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负责人提出,审计负责
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
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
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审计工作报告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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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即应在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当年审
计工作年度计划;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应对部门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主要审计情况或审计工作经验应随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
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由专人建立工
作底稿及工作报告序时簿以便存档、查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三条 履行职责应该独立、客观、诚实,勤勉。不得参加与公司利益相悖的
或有碍客观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
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以免削弱专业判断力。不得
用机密信息谋取私利,或损害本组织利益。不准故意隐瞒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发现
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反映。
第三十六条 对有关人员提供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做到查深查
透。
第三十七条 在查清问题核实取证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
分析,提出准确公正的审计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熟练应用内审程序,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工作效率,服务质量。
第八章 审计结果应用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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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
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
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根源,
提出审计建议,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内部
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
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按照相应
程序免除或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拒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
项相关的资料的;
(三)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拒不整改的;
(四)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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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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