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
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
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
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
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有 8 人,代表股份
记在册的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
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 169 人,代表股份 1,636,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
结果。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互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87,27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218%;反对3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罗 刚 律师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刁青山律师 ______________
詹雅婧律师 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