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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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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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TCYJS2025H2246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5 年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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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
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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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57 名,代表股份共计 2,051,536,6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9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
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
票表决。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10,747,184 股,反对 440,623,150 股,弃权 166,3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14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625,356 股,反对 41,408,491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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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010,619,460 股,反对 40,750,774 股,弃权 166,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5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282,973 股,反对 40,750,774 股,弃权
同意 2,010,619,460 股,反对 40,750,774 股,弃权 166,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5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282,973 股,反对 40,750,774 股,弃权
同意 2,010,619,360 股,反对 40,750,874 股,弃权 166,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5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282,873 股,反对 40,750,874 股,弃权
同意 2,050,351,653 股,反对 1,030,081 股,弃权 154,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0,015,166 股,反对 1,030,081 股,弃权
同意 2,010,556,260 股,反对 40,749,774 股,弃权 230,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25%;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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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219,773 股,反对 40,749,774 股,弃权
同意 2,010,567,760 股,反对 40,749,774 股,弃权 219,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3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231,273 股,反对 40,749,774 股,弃权
同意 2,010,553,660 股,反对 40,756,574 股,弃权 226,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2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217,173 股,反对 40,756,574 股,弃权
同意 2,050,835,893 股,反对 474,341 股,弃权 226,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0,499,406 股,反对 474,341 股,弃权 226,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2%。
同意 2,050,815,993 股,反对 480,841 股,弃权 239,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0,479,506 股,反对 480,841 股,弃权 239,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第 2.1 项、第 2.2 项、第 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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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