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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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
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
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
贵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
期一)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 2025 年
《 证 券 日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
厦 42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出 席 及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282
人,代表股份合计 282,259,21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5448%。具
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
                所代表股份共计 267,178,239 股,
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人,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019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共 279 人 , 代 表 股 份 15,080,973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281 人,代表股份
代表股份 8,66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764%;通过网络
投 票 279 人 , 代 表 股 份 15,080,973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议案;
案。
     议案 1、议案 2 采用累积投票提案方式,实行等额选举;议案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
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共四项,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陈泰锋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318,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80%。
    (2)选举胡东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198,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8%。
    (3)选举党龙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680,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2%。
    (1)选举郝向丽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307,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41%。
    (2)选举傅国华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270,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3%。
   (3)选举刘欣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441,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1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375,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3325%;
   反对 1,744,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370,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308%;
   反对 1,749,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197%;
   弃权 1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
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及律师签字区域)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元宝 (签字)
                  经办律师: 任斌      (签字)
                  经办律师: 马文文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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