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5 第 03595 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鑫铂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
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30 在安徽省
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 s312 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28 人,代表股份 112,757,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26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11,480,16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45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
东共 101 人,代表股份 1,277,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1%。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3,217,83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3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940,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998%。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 1,277,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1%。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
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黄继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选举严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胡晓明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计
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7,948,387 股,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18,408,780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08,829,583 股。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9,289,976 股。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08,828,682 股。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9,289,075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313,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4%;
反对 37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7%;弃权 70,8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74,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189,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6%;
反对 464,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0%;弃权 103,0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99%。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浩 李 军
音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