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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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河南
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10000MD022356XQ号《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本次签署《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见书》”)的孙勋涛律师、马瑞菊律师均为本所的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经办律师 ”),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据此,本所及本所经
办律师业已具备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
请的专项见证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
见证了贵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同)下午14时30分召开
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
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向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七、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公告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执
业规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依法撰写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http :
//www.cninfo.com.cn)
                   (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
《多氟多: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95),决定于2025年12月29日14时30分召开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
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贵公司全体股东。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科技大厦5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深交所互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年12
月29日09:15-15:00。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东代表及股
  东 授 权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 下 同 )共 计 20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额 为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5年12月19日
  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截
  至2025年12月19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统计
  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1,064人,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1,049,03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9%。
  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
  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经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小组予以验证。
(3)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0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怀川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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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律师共同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
        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备注
提案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编码                                    提案类型
                                                  以投票
            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子议案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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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的议案
                                                      √应选人数(5)
                                                      人
                                                      √应选人数(3)
                                                      人
           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采
        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
        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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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
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
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192,354,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2517%;反对5,256,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6577%;弃权17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72,68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683%;反对5,256,67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89%;弃权179,2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8%。
   表决结果:同意192,381,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2655%;反对5,366,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2.7131%;弃权4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00,00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831%;反对5,366,15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87%;弃权42,4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2%。
   表决结果:同意192,381,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2653%;反对5,368,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143%;弃权4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99,58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813%;反对5,368,57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89%;弃权40,4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8%。
   表决结果:同意192,387,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2684%;反对5,36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125%;弃权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05,72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071%;反对5,365,055股,占出席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41%;弃权37,8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表决结果:同意192,382,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2658%;反对5,36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138%;弃权4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00,50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852%;反对5,367,65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50%;弃权40,4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8%。
   表决结果:同意192,387,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2685%;反对5,362,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110%;弃权40,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06,04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084%;反对5,362,01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214%;弃权40,524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2%。
   表决结果:同意192,381,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97.2656%;反对5,36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139%;弃权4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00,30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843%;反对5,367,85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59%;弃权40,4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8%。
   表决结果:同意192,384,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2670%;反对5,364,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122%;弃权4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02,90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953%;反对5,364,55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20%;弃权41,1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
   表决结果:同意192,379,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2645%;反对5,369,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146%;弃权4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98,106股,占出席会议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751%;反对5,369,25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18%;弃权41,2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表决结果:同意192,380,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2650%;反对5,371,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156%;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98,94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786%;反对5,371,23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01%;弃权38,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
   表决结果:同意197,439,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229%;反对28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434%;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58,24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85%;反对283,64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3%;弃权66,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2%。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590,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9003%;反对27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568%;弃权4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4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90,68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48%;反对276,58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7%;弃权41,32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6%。
     表决结果:同意28,576,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8541%;反对28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884%;弃权4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3,477,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87%;反对28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2%;弃权4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
     表决结果:同意192,8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4817%;反对4,936,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958%;弃权44,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827,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791%;反对4,936,361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35%;弃权44,6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4%。
   表决结果:同意197,473,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399%;反对27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84%;弃权4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91,88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98%;反对273,68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5%;弃权43,02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07%。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共计五名,
具体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95,327,37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656%。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95,267,70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150%。
   表决结果:同意195,102,94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230%。
   表决结果:同意195,286,78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952%。
   表决结果:同意195,289,23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055%。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共计三名,
具体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95,324,17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522%。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95,307,14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07%。
   表决结果:同意195,270,86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283%。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1、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其余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7、议案8采用累积投票制
进行选举,应选举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
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马瑞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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