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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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50155-00001 号
致: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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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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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
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www.szse.cn)查询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2.查验《通知》并现场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3.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www.szse.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通知》。公司董事会
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 点 50 分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广月路 21 号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
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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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2.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5,635,20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1.8807%。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5,649,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019%。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现场或线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验现场参会股东
所填写的表决票;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
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
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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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 35,647,508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 35,647,508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 35,647,508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3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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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35,647,508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3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 35,647,508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3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 35,647,508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3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 35,647,508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3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 35,647,508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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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 35,647,508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3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 35,647,508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3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
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
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没有
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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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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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王浚哲
见证律师:
闫彦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