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3 证券简称:诺思格 公告编号:2025-059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和 下 午
方式。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 人,
代 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数 合计为 65,246,06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其中:现场出席并记名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合计为 58,78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3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6,465,2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5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6,465,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现场出席并记名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6,465,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5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
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44,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63,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
即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5,210,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4%;
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2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290%;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
即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65,210,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4%;
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2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290%;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
即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65,210,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4%;
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2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290%;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
即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65,210,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4%;
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2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290%;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
即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65,205,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
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24,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606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
即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65,206,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9%;
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26,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6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
即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65,20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6%;
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25,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6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
即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65,239,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58,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
即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3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0%;
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57,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
即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33,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
反对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52,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3%。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
即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金剑、黄蓉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议》;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