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
员审核,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编制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权益的情形;
二、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在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已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能够积极践行公司“学习、成长、感恩、共享”的价值观,
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管理层、高潜人员以及核心骨
干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公
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公
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页无正文,为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甘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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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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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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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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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