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82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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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82 号
致: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
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
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厦门光莆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
大道 1800-1812 号综合楼 201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国彪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3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8,278,612 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8.3291%。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844,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986%;反对 3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566%;弃权 48,5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9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1.3618%;反对 3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6740%;弃权 48,5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411,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99.1993%;反对 3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647%;弃权 472,1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6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2.7675%;反对 3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8489%;弃权 472,1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835,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905%;反对 3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647%;弃权 48,5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1.1869%;反对 3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8489%;弃权 48,5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829,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855%;反对 3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647%;弃权 53,9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1.0796%;反对 3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8489%;弃权 53,9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106,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98.9172%;反对 8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568%;弃权 352,9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6.6975%;反对 8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6.2882%;弃权 352,911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112,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98.9233%;反对 8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404%;弃权 364,1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6.8287%;反对 8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9344%;弃权 364,111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7.237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
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杜莉莉
胡宝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