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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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424号
致: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
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
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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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根据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前
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
代码、提案编码、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
月2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12月22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2025年12月29日15:00的任意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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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63,545,80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本总额的51.222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1 名,代表公司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并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
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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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805,924股;同意63,784,714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20,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22%;弃权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78,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75%;反对20,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弃权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805,924股;同意63,784,714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20,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22%%;弃权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78,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75%;反对20,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弃权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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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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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 阳
负责人:李忠
易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