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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律师、陈龙飞律师出席了公司
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
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1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
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
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新理主持;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
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41名,均
为截至2025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877,60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272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
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264,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004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2,79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68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新理先生、李燕女士、陈志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议案分成 3 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93,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33,2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85.455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89,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29,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85.36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89,7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29,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85.368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段礼乐先生、谭胜先生、钱可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本议案分成 3 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91,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31,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85.41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90,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30,7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85.39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90,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30,7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85.3933%。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从珍
陈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