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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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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
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
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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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5 年 12 月 13 日公告的《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等内容。
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号万和国际 7 幢 2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元峰先生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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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媒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有 3 名,均为股东代表或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544,763,1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289%。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会。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2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4,627,7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47%。
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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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通知》公告上的议案
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
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
决结果进行清点。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及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549,390,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837%。其中,中小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共计
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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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聘请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7,938,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6%;反对 873,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0%;弃权 5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68.6137%;反对 873,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18.8814%;弃权 5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2.5049%。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6,952,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62%;反对 1,869,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3%;弃权 5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47.3120%;反对 1,869,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40.3992%;弃权 5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2.2888%。
(3)《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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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2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219%;反对 907,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922%;弃权 5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68.0951%;反对 907,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19.6161%;弃权 5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2.2888%。
(4)《关于控股子公司萧文商业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988%;反对 832,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41%;弃权 56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69.6984%;反对 832,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17.9912%;弃权 56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2.3104%。
本次股东会第 3 项议案、第 4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
东会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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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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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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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徐万钧
见证律师:
张 伟
见证律师:
陈威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