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6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及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
敏感信息或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收购报告书;
(五)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信息公告;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公告;股票异动公告;
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
(七)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八)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发生与日常经营有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接受劳务等交易,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应及时披露;
(二)发生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交易,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 亿元,应及时披露;
(三)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
下降 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五)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六)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和董事长关于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公司情况的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具体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
关知情人员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三)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采访,回答咨
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职责:
(一)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各
类数据及与信息披露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二)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中关于临时报告事项披露的相
关内容和标准。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
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三)各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四)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咨询。
(五)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
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
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六)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七)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及其他知情人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
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
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证券部、财
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发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在发生当日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各分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的联络人由其自行指定,没有指定的,则视为由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兼任联
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范围内重大信息的及时收集、整理、上报;
(二)董事会秘书对上报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查,已达到披露
要求的,组织起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
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
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
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发生时,
有权向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
回答事项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向董
事长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证券部负责管
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
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证券部负责
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及监督内审制度的实施、审
查内控制度的执行、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就内控管理向董事会提出改进意
见。
第八章 信息沟通管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
相关建议、意见。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
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
通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应当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
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
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有关公司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
求参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等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失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而出现重大
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受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公司将
依法追查。对于任何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或故意泄露重大内幕信息造成公司
股价异常波动或被交易所停牌,公司将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分,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