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26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机制,
健全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北方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
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董事会部分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授予经理层行
使。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办理
授权、调整、终止等审批流程,做好相关记录档案;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授权文件
等。
第四条 授权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审慎授权。
(二)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
得超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向经理
层授权,不得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其他职权向经
理层授权。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
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四)有效监督原则:公司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和执行效果进行监督
检查,对授权权限执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五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和临时授权事项。
本制度和本制度所确定的授权事项清单为长期授权事项,董事会未重新授权
的,本授权事项继续有效,直至董事会做出新的授权为止。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通知、
授权书等书面形式授权,并明确授权背景、授权范围、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
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行使以下职权: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合同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 亿元;
(二)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合同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 亿元;
(三)交易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关联人发生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事项:
资产绝对值不超过 0.5%的交易。
(五)代表公司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授权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可对授权事项予以变更或
撤销:
(一)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调整影响授权权限的执行;
(二)公司发展环境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
(四)被授权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终止:
(一)授权被撤销;
(二)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九条 授权的变更、撤销、终止,经原授权批准程序审议通过后,以书面
形式颁布。
第十条 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以总经理办公会方式进
行。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事项,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
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十一条 经理层对授权事项作出决策后,应及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或签署
相关文件,作为行使授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决策授权的重大事项前,应依据公司党委“三重一大”
及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程序。经理层决策授权事项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当授权决策
具体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决策事项预期效果时、经理层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权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相关规章制度,本着忠实、勤勉的
原则,履行授权事项决策实施职责。因不正确行使授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
严重不利影响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经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定期报告:经理层应当每年向董事会进行全年工作报告,汇报报告期
内授权事项执行情况以及经理层工作开展情况。
(二)不定期报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理层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评估授权事项的执行
情况和实施效果,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专项汇报、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提醒经理层改进。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不超过”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