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传媒: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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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浙江出版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以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拟提名人员的资
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四)向董事会对提名或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五)向董事会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
核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全资和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应召开定期会议,提名下一
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如因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
职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应召开临时会议,提名更换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召集人或三分之二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
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发出,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
通知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
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
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
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工作细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事项承办人及外部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就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时,
                          每一名
委员都应依据其自身判断,独立、充分、明确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
致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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