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传媒: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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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将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的证监会监管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其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其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收购
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其他对信息披露承担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事项的要求,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且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
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或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
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
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正常履职达到或预期达到 3 个月以上;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公司的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
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动;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
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
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证券与法务部为责任部门;财务
与资产管理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
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报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人,
                          负责公
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
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
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知悉重
大事件时,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三)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
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
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
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及时和完整,相关报告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代表草拟披露文件;
  (三)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
审查;
  (四)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公告或相关文件,经总经理审核,董
事长签发后,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公告或相关文件,履行必要程序
后,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十三条 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
                            临
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
董事长或总经理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
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条 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
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
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制度中应当确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
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保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
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
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及负责协调。
  第五十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
有关信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答复。
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另行制定《浙江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进行规定。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者其他机构报送的各类
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的部门和机构索取书
面通知。如报送材料中有未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注
未经审计字样,并注明保密事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
后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及其
他信息知晓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如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
                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
构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要求或重大过错、疏忽,导
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或
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出现差错时,
                 公司将根据差错的性质和程
度,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
                     、通报批评、扣除
绩效考核分、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
施,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证券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免
除公司给予的处分。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差错时,应及时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
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认定相关职
能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的;
  (二)披露的信息数据和信息描述严重不真实、不准确,对投资
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三)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四)披露的信息存在其他差错,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或引起
较大舆情的;
  (五)受到监管部门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的。
  第五十九条 发生重大信息披露差错的,合理区分责任。属于信
息披露责任部门和信息披露人责任的,信息披露文稿编制起草人承
担主要责任,其他复核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照信息披露部门的要求提
供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
息产生重大差错的,承担主要责任,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视情可予免责
或从轻处罚。
  应当承担责任的顾问单位和中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
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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