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传媒: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辑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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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编辑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出版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编辑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
负责确保出版导向正确;出版内容发展战略的评估、制定;加强出版
内容发展战略的实施指导,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公司规范运
作,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编辑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编辑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编辑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设在公司出版业务部)为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相关资料统筹、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编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有关出版导向管理的政策
法规,传达落实监管机构有关出版导向管理和内容建设的部署要求,
确保公司出版导向管理工作不出偏差;
  (二)及时研究出版导向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公司出
版导向管理的重大课题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
施;
  (三)研究出版内容发展战略,包括重大出版计划、重大 IP 战
略规划、品牌战略和出版内容发展重大投入等,并监督、评估出版内
容发展战略落实情况;
  (四)组织、论证和审核公司重点选题、重大出版工程、重大出
版奖项,确保出版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五)组织、论证和审核公司年度内容生产扶持项目、“走出去”
项目、融合发展项目等专项资金扶持的立项、审核和实施;
  (六)组织、论证和审核公司募集资金涉及内容项目的立项、变
更和实施;
  (七)加强对编辑工作规律和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公司图书、
期刊、数字、移动互联网等多介质媒体的内容编辑出版工作,提升编
辑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八)研究并解决公司出版单位内容生产制作过程中带有普遍
性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研究编辑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
  (十)其他需要编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编辑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
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
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经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
编辑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编辑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编辑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
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
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工作细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编辑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
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编辑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
  第十五条 编辑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编辑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编辑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
                          当事人
应回避。
  第十八条 编辑委员会会议就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时,
                          每一名
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独立、充分、明确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
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 编辑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编辑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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