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证
券事务代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并设立由董事会秘
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
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
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
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二)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三)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四)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
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
(三)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
组织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
立即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
他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履职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
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在
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然。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