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舆情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
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以下方面的舆情: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可能造成较大
影响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
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
据舆情报告流程上报舆情,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媒体信息进行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
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分管领导。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股吧及行业
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在舆情管理中的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
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二)对公司舆情工作组发送的舆情线索、问询信息等进行核实、调查,及时回复
相关调查核实情况,根据需要提供书面证据;
(三)对于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舆情,作为主要责任人配合舆情工作组等开展应对工
作;
(四)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级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与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
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以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各
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
公正性。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逐级上报;
(二)公司分管领导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若相
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分管领导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分管领导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
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公司分管领导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
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舆情应对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
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信息。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
布澄清公告;
(四)依法维权。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
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
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品牌形象、
商业信誉,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及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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