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传媒: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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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除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外,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
半数;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
人员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部)为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政策;
  (二)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三)审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五)审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监督公司及下属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执行及重大风险管控;
 (七)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八)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上述(二)(三)(五)(八)项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
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
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
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报审计人员进场前,编制公司年
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审计人员的
及时沟通,在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
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
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经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
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
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
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工作细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
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就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时,每一
名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独立、充分、明确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
致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低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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