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传媒: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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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
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
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所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
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
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
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
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批准,并由部门(各子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
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
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要求对方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
执》,回执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保
密提示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各子公司)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证
券与法务部存档。《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原件由本部门(各子公司)
留存,复印件交由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存档。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
的要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
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
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审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
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
息。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所知悉的本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
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
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告知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内幕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在知悉后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部门(各子公司)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
外报送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
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
其所得的收益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公司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今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
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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