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传媒: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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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
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市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
                     《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
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办理
审批表》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
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及所
附相关事项材料提交公司证券与法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与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
料提交公司证券与法务部;
  (二)证券与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
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
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与
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
批通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
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
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
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
                          《上
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若与日后修订和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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