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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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
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
区组织、政府及监管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
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
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
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ESG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管理层成员为副组长,负责审定 ESG
战略及目标;
  (二)ESG 工作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落实 ESG 领导小组的决
策,制定 ESG 工作计划与行动方案;
  (三)ESG 执行小组由各部门对接人共同组成,负责各项 ESG 工作的执行与
实施。
  第七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ESG 领导小组
结果,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二)ESG 工作小组
工作;
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ESG 执行小组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
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 ESG 领导小组对其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
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
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三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
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应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三条 ESG 报告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
传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
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
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
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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