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
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利益
分配。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的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
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
红。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连
续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红
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
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
比例。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分红,以
偿还其占用资金。(注:上述“可分配利润”一般指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科
目)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
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股东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或者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公司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分配
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会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公
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与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与诉求,并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成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和
合理性,形成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特别决议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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