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9
债券代码:123159 债券简称:崧盛转债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9 日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崧盛创
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创新”)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并接受崧盛创新其他股东暨公司
关联方——田年斌、王宗友及由田年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按其
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的同等比例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为自
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并接受关
联方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62625000290),公司为崧盛创新与江
苏银行签署的编号为 SX162625006487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
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
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公司与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田年斌、王宗友、深圳崧盛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崧盛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崧
盛创新的其他股东将按照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
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上述担保金额在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500 万元,本次提
供担保后,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50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按最
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计算,暂不计算利息及其他费用),剩余可用担保
额度为人民币 3,2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GBX8K
法定代表人:田年斌
成立日期:2022 年 1 月 7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454.54 万元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 233 号鹏展汇 1 栋 601
主营业务: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股权结构:崧盛创新为公司持股 55.00%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454.54 100.00%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605.42 12,191.02
负债总额 9,217.49 17,090.17
净资产 -5,612.07 -4,899.16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29.03 6,009.33
利润总额 -4,677.89 -2,921.86
净利润 -4,673.71 -2,922.08
注:上表系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SX162625006487 的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
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
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 A 款所述《最高额
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约定的授信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
的全部债权;
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
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
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
满。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
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
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反向保理授信业务而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
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无论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
发生,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
为准。
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无须
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币种)人民
币(大写)壹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
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
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
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
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
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如发生任一违约事件或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担保权利的情形,债权人
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2)要求保证人提供补充担保;
(3)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行使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相应权利;
(4)要求保证人向债权人赔偿损失;
(5)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直接从保证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
中扣收全部担保金额。上述账户中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被扣收时根据债权
人有关提前支取(包括全部及部分提前支取)的规则处理。扣收款项为人民币而
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扣收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还款金额,
扣收款项为外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人民币业务的,按扣收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
买入价折算还款金额,保证人有义务协助债权人办理,汇率风险由保证人自行承
担;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和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
施。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200 万元,
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4.02%。实际对子公司提供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8,5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
例为 10.6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