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6 证券简称:达瑞电子 公告编号:2025-096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辞职的事项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邓瑞文女士
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邓瑞文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
务。邓瑞文女士辞去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邓
瑞文女士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之日起生效。邓瑞文女士已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工
作交接,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邓瑞文女士原定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邓瑞文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洛阳晶鼎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3,6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8%。邓瑞
文女士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辞职后将继续遵守本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辞去上述职务后,邓瑞文女士将继续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所作出
的承诺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及董事会对邓瑞文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积极
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王海源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海源先生因个人
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海源先生已按公司相
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王海源先生原定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王海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未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王海源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辞职后将继续履行本
人因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曾做出的承诺。
辞去上述职务后,王海源先生将继续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管理其所持公司
股份。
公司及董事会对王海源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
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关于补选董事的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雷鸣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认为其符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董
事会提名雷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
期自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雷鸣先生简历
雷鸣先生,1979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2000 年 8 月至 2003 年 7 月,任职于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进出口/信用证结算岗;
年 3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2014
年 9 月至今,任深圳市前海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1 月至今,
任深圳市盛世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任深圳市一点企
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 年 1 月至今,任雅痞文化传播
(深圳)有限公司监事;2021 年 5 月至今,任元祺文化(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雷鸣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雷鸣先生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
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 条规定
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