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5-051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1876 号同意注册文件,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41.42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6.22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50,002.23 万元。扣除与发
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1,773.7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8,228.49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
《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392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公司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
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协议》”),上述《三方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
要求履行。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山东威高骨科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
料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逸凡、唐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
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