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9: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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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5-054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9:15-9:25、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9:15-15:00。
司会议室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 135 人,代表股份数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79,605,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28%。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4 人,代表股
份数 104,929,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478%。
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30 人,代表股份数 758,51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71,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936%;反对 2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0%;弃权 6,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9,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1647%;反对 2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311%;弃权 6,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2%。
   就本议案的审议,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船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作为关联
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412,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1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3%;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6,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3.9027%;反对 1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74%;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兵舰律师、张光
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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