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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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9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9 日(周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202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议室。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98,877,60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3.27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8,264,808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0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612,794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4,017,59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5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04,798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612,79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2%。
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新理先生、李燕女士、陈志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本议案分成 3 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93,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09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33,2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85.455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89,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05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29,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85.36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89,7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05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29,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85.368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段礼乐先生、谭胜先生、钱可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本议案分成 3 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91,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07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31,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85.41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90,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06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30,7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85.39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90,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06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30,7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85.39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鉴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从珍律师、陈龙飞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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