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sh.wei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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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
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
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现行有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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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董事薪
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由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由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因涉及全体董事自身利益,全体董事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时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由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
投票程序等,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15:00 在深圳市龙华
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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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39 人,代表股份 21,52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269%。其
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出的
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
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会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520,500 股,反对 4,600 股,弃权 1,8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6,300 股,反对 4,600 股,弃权 1,8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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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1,317,000 股,反对 176,600 股,弃权 33,3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800 股,反对 176,600 股,弃权 33,3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7.398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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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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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郭 俊 陈 果
吉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