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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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帆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帆医疗”)的委托,指派靳如悦、张晓敏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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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 48 号蓝帆医疗办公中心第一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董事长刘文静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披露
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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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96,063,60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9.396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 东 会的 股东共 计 362 名, 代表 股份数 11,712,693 股, 占 公 司股份 总数 的
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67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一)《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关于 2026 年度申请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三)《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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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材料
同意 62,612,2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8379 %;反
对 4,595,8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6.8145 % ; 弃 权
资有限公司、李振平先生为关联股东,因此回避表决。该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
权 240,333,74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255,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3433 %;反对 4,595,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2851 %;弃权 234,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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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2,456,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6272 %;反
对 4,739,5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7.0291 % ; 弃 权
资有限公司、李振平先生、韩邦友先生为关联股东,因此回避表决。该等股东
持有有效表决权 240,348,74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114,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1198 %;反对 4,739,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5128 %;弃权 231,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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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02,888,0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732 %;
反对 4,373,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218 %;弃权
为关联股东,因此回避表决。该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 192,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389,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558 %;反对 4,373,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9324 %;弃权 322,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5118 %。
表决结果:同意 300,528,8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5,838,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5118 %;反对 6,981,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0659 %;弃权 266,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4224 %。
表决结果:同意 58,227,7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钟舒乔先生、于苏华
先生、张永臣先生为关联股东,因此回避表决。该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218,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839 %;反对 4,522,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1684 %;弃权 345,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5477 %。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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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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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_____________
靳如悦
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贾小宁 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