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 点 00 分在青岛市城阳区兴海支路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孙继龙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2 名,代表公
司股份 183,830,46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9%。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四)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
额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剩余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