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9: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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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3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30
   (2)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至 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97 人,代表股份 6,871,950,74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7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7 人,代表股份 6,871,950,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47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3 人,代表股份 176,713,69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0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
份 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3 人,代表股份 176,713,6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9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
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
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089,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0.4065%;反对 32,216,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089,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065%;反对 32,216,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311%;弃权 2,407,5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24%。
  表决结果:通过。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次股
东会上对该项提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股数为 6,695,237,048 股。
  提案 2.00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552,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9.5370%;反对 34,486,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552,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370%;反对 34,486,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157%;弃权 1,673,9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3%。
  表决结果:通过。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次股
东会上对该项提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股数为 6,695,237,048 股。
  提案 3.00 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 年 12 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51,688,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51%;反对 11,662,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6,451,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340%;反对 11,662,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99%;弃权 8,598,9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4,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61%。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熊孟飞、项颂雨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
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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