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 公告编号:2025-06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思美传媒”)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 ,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和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84 人 , 代 表 股 份
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74,310,3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261%;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1,217,9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38%。中
小投资者共 82 人,所持股份 1,217,9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3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任啸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推举董事、总经理高笑河先生
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了本
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5,138,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
反对 3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28,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6436%;弃权 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287%。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75,138,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
反对 3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28,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6025%;弃权 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98%。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75,138,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
反对 3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28,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6025%;弃权 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98%。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75,138,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
反对 3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28,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6025%;弃权 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98%。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75,138,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
反对 3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28,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6025%;弃权 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98%。
表决结果:
同意 175,138,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
反对 3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28,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6025%;弃权 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98%。
表决结果:
同意 175,138,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
反对 3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28,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6025%;弃权 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98%。
表决结果:
同意 175,138,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
反对 3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28,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6025%;弃权 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98%。
表决结果:
同意 175,138,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
反对 3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28,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6025%;弃权 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琦、赵龙廷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思美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