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
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厦门优迅
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迅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优迅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
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397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000
万股,发行价格 51.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3,32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768.83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
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出具的《厦门优
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361Z0063 号)审验确认。
公司(含子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额
下一代接入网及高速数据中心电
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额
组件研发项目
合计 80,906.50 80,906.50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超
募资金为 11,862.34 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投项目的如期推进,公司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
募投项目。截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及拟置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先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号 金金额 投入金额
下一代接入网及高速数据中心电
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组件研发项目
合计 80,906.50 8,396.03 8,396.03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先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为
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及拟置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已
发行费用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支付金额(不含 本次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增值税)
以自筹资金已
发行费用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支付金额(不含 本次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增值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用
合计 10,551.17 671.98 671.98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 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2025]361Z0587 号)。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 8,396.03 万元和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671.98 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厦门优
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鉴
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5]361Z0587 号),认为:优迅股份《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优迅股份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戴五七 马 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