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立科密: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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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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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
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与各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协同机
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声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股价等造成的影
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平台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
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
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 由公司总经理
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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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对各类
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并组织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信息汇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积极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设立舆情信息联络人,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内部治理、合规审查、
质量抽检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及潜在风险;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的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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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
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
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
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管理、平稳回落。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管理的意识,及时
稳定舆情,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
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立即向
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若相
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及时
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
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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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或平台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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