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9: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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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由提名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认知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以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如遇事态紧急,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
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一般应以现
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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