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9: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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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主任委员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
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
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
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公司
负责审计工作的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
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
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
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
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
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
责追责制度。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
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
限为至少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规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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