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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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由公司委派的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并指定专人
为重大信息报告人,以确保能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各类重大信息并及时、完整地
上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和对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
训。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界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制订定期报告发布计划,及时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收集、
汇总与定期报告相关的重大信息,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按程序予以公开披露。相关部门应按照董事会办公室制订的计划,将定期报告需要
披露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事项或
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
  (一)重大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标准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
  (1)拟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
  (2)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
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二)日常交易报告的事项及标准: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或者提供劳务等或者工程承包等事项,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合同。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标准: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三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可能
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及时提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
结束后及时提报。
  (四)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五)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
的30%;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二)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重大危机处理;
  (十八)媒体出现涉及公司的重大传闻;
  (十九)公司用于推介宣传的信息;
  (二十)拟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敏感信息;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的,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
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
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
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
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披露
有关的各方。
  第十四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
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
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
总经理、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负有敦促本
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的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严禁以商业机密、国家
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拒绝上报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
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应当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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