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违反上述第三条规定委派、选举董事长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三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长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会负责对董事长进行离任和临时审计监督。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长工作程序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主要职责是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限,审定
公司的中长期经营发展战略、对外投资、资本运作、组织结构调整及重大人事安
排,同时还须负责协助董事会处理公司突发、紧急、临时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对
公司经营、决策活动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控制。
第八条 董事长的工作职责
(一)经营战略决策
判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决策。对于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所有投、融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融资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审议;
并购重组等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的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决议;
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程监控和跟踪管理;
(二)监督、审计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重大人事管理
事任免权。
(1)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能需要,向董事会提名公司总经理
人选;审议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管人员,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决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3)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的使命、职责、工作范围,审定公司董事和
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4)负责对公司的薪酬制度进行评价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同
时根据市场和公司发展需要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五章 董事长的薪酬
第九条 董事长的薪酬将按公司另行制定的有关薪酬管理制度或会议决议
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