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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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运行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职期间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
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的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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