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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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
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长久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
实施细则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 5 人,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由董事长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董事 1/3
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
  (二)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公司各业务部门人员和具有
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工作组为战略委员会做好相关议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并
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出席时应指定其他 1 名委员代为
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含 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
应向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它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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