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保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委员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
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北
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工作规程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审计师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
的方式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如有疑问应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外聘审计师进场后保持与外聘审计师的沟通,在
外聘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草稿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审查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如有疑问
应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与
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年度总结报
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听取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