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股东
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
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
公司可以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
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
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
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且公司董事会不予
配合的情形,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可以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
宜。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
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
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予以披
露。
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应当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会议类型和届次;
(二) 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 参会股东类型;
(四) 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 拟审议的议案;
(六) 网络投票流程;
(七) 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参会股东类型,按照 A 股、B 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进行分类。
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及时编制相应的公
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会议延期或取消;
(二) 增加临时提案;
(三) 取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 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公告
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八条和
第九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公司信息服务平台
(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
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
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
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 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会议召开日
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
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陆上交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 15-15: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具体投票操作事
项,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A 股股东、B 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
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
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登记日所载的一码通证
券账户信息、股东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号码等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
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第二十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但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
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
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
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投票的,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
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
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
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
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
通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
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按照上交所
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
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
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
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
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
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
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
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
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
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
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 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 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
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
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
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编制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
露。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
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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