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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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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派斯林数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派斯林数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通过线下及线上视频会议相结
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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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融资融券、转融通、约
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 为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 时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
街 2888 号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因公务未能列席及主持会议,经公司过
半数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潘笑盈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
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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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次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表现场出席及表决。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934,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5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
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
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普通股合计 151,934,338 股,同意票数 149,805,994 股,占投票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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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98.5992%;反对票数 2,017,844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 1.3281%;弃权票数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 13,414,2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064%;反对 2,017,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2.9826%;弃权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0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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