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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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5BJ003513号
致: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
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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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
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上刊登了《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示范基地二期5号楼4-9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家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
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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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网络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5,551,671 股,占公司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155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网络投票系统统计信息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序
号为1、2.01;不存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存在涉及优先股股东参
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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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同意55,522,8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4,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23,915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96,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334%;反对4,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473%;弃权23,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193%。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同意55,482,2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7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55,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131%。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