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
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确定。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
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尽量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六)内部审核程序;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
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 如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应提前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沟通并确认是否符合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情形,如符合,则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
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附件 2)并附详细资料,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将相关
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暂缓和豁免披露的信息登记入档
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有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行为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审批程序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
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 暂缓披露□
申请人(公司/部门)
豁免披露□
类型
事项概述
(详细内容作为附件)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其他:
暂缓披露的期限
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 不同意□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备注(如有):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 不同意□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备注(如有):
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 不同意□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如有):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登记人员声明并承诺如下:
获取信息时间与获 联系方式(手机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身份证号 本人签字确认 备注
取方式 号码)